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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建發〔2004〕72號

    [ 來源:四川省怡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2012-04-27 09:45:21  責任編輯: ]

    關于印發《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
    試行辦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試行辦法》的通知
    川建發〔2004〕72號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并規范我省工程量清單計價和投標報價評審行為,促進招標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進行,防止低價惡性競爭和產生新的工程款拖欠,進一步規范建設市場秩序,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將我廳制定的《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試行辦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試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的情況請及時報我廳。
    (聯系人:文代安 電話:028-83333778 傳真: 83335111)

    附件:1、《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試行辦法》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試行辦法》

    四川省建設廳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行為,預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以下簡稱《清單規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路燈、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執行《清單規范》和本辦法。其他投資的建設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由發包人自行確定。但確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則應執行《清單規范》和本辦法。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仍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單和綜合單價方式計算工程造價。包括標底及預算控制價、投標報價和竣工結算。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工作的管理,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具體實施。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具體工作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條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發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及有權部門規定的規費。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03);
    三、《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 (以下簡稱《計價定額》);
    四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信息以及組價辦法等。
    五、發、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及有關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以及招、投標文件。
    六、工程施工圖及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以及經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
    七、現場簽證
    現場簽證是指經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包括雙方簽字認可的非工程’量清單項目用工簽證、機械臺班簽證、零星工程簽證以及材料價格的變動簽證等。
    八、索賠
    索賠是指發、承包人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損失,依據合同約定向對方提出給予補償的要求。經雙方按約定程序辦理后,作為計價的依據,辦理價款支付。
    九、其他
    其他指發、承包人不能預見的事項或風險等。
    第八條 工程計價文書應統一使用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制定的表式。見附件一。
    第九條 本辦法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方面的名詞術語,按《清單規范》和本辦法的定義。本辦法中招標人與發包人,投標人與承包人同義。
    第三章 工程量清單編制
    第十條 工程量清單是表現擬建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及其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工程量清單應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投標時不負有核實的義務。
    第十一條 工程量清單應根據《清單規范》、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設計圖紙、工程現場實際進行編制。包括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稅金清單。
    第十二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指完成擬建工程的實體工程項目數量的清單。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發包人應根據《清單規范》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規定的統一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一至九位應按《清單規范》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由其發包人設置,并應自001起順序編制。
    2、項目名稱應按《清單規范》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的項目名稱與項目特征并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肚鍐我幏丁犯戒汚、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沒有的項目,發包人可做相應補充,并報當地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各地造價管理機構每月將備案項目上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清單規范》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4、工程數量應按《清單規范》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第十三條 措施項目清單
    措施項目清單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的清單。
    措施項目清單由發包人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參照《清單規范》和《計價定額》編制!肚鍐我幏丁泛汀队媰r定額》沒有的項目,發包人可作補充。
    第十四條 其他項目清單
    其他項目清單指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和措施項目清單以外的項目。包括預留金、材料購置費、總包服務費、零星工作項目人工單價等。
    其他項目清單由發包人根據擬建工程具體情況參照《清單規范》和《計價定額》編制。 《清單規范》和《計價定額》沒有的項目,發包人可作補充。
    第十五條 規費稅金清單
    規費稅金清單由發包人根據《計價定額》的規定編制,《計價定額》沒有的項目發包人應按照有權部門的規定計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六條 綜合單價
    綜合單價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綜合費(指管理費和利潤)。
    一、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計價依據及組成綜合單價依據《計價定額》對應的定額項目綜合單價組成。
    1.定額編號設置
    定額項目綜合單價編號分六位設置,從《計價定額》中查找。
    ① ② ③
    裝飾裝修工程 樓地面 定額編號
    B A 0001
    ①表示計價定額冊,A代表建筑工程、B代表裝飾裝修工程、C代表安裝工程、D代表市政工程、E代表園林綠化工程。
    ②表示計價定額的章(分部),由一位英文大寫字母表示。
    ③表示計價定額的項目編號,由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2.綜合單價組成公式
    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由定額項目綜合單價組成。計算公式由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見附件二。
    二、定額項目綜合單價的調整
    1、綜合單價中的人工費、材料費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人工費標準及材料價格信息調整;
    2、綜合單價中的計價材料費(指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的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的材料費)、機械費和綜合費由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根據全省實際進行統一調整。
    1、2條所列造價信息由《四川工程造價信息》及其網站發布。
    三、綜合單價的確定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編制標底或預算控制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確定綜合單價。
    投標人投標時自主確定綜合單價的報價。
    第十七條 措施項目費用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編制標底或預算控制價應按《計價定額》的標準計算措施項目費用!队媰r定額》沒有標準的
    措施項目,其費用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確定。
    投標人投標時應根據編制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自主確定措施項目及其報價。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的應予以調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發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0%以上或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長10%以上造成措施項目費用增加的應予以調整,其具體調整方法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
    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施工費應按《計價定額》規定的標準計取,不得進行招標投標競爭。
    第十八條 其他項目費用
    1、預留金是發包人為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金額。由發包人估列并掌握。
    2、材料購置費是指發包人自行采購材料的費用。發包人應詳細列出自行采購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
    3、總承包服務費是指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務和材料采購所發生的費用,一般以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務和材料采購內容及工程量同招標文件的要求發生變化的允許調整,其具體調整方法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
    投標人投標時,預留金和材料購置費應按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的金額填寫。
    第十九條 招標人材料購置費(以下簡稱甲供材料)
    招標人確定為自行采購的材料應在招標文件中詳細列出,承包人投標時不計入相應的綜合單價中。
    不論招標人確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數量多少,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應按工程施工要求供應甲供材料的全部數量。若發包人不按所需品種、規格和數量供應,影響施工的,視為違約。
    施工過程中,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購已在招標中確定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價格由發、承包雙方按照市場價格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條 零星工作項目人工單價
    零星工作項目人工單價是指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提出的用工要求,投標人填報的用于核算簽證計工的人工單價。
    第二十一條 規費和稅金
    規費指政府和有權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
    招標人編制標底或預算控制價時,《計價定額》規費標準有幅度的,按上限計列。
    投標人投標報價時,規費應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中核定標準計取,不得進行招標投標競爭。
    《計價定額》未規定標準或沒有的規費項目,發生時其費用應按政府和有權部門的規定計取和繳納。
    稅金應按《計價定額》中工程所在地的費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 材料價格風險
    材料價格風險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界定風險范圍大小,可選擇下列方法之一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
    1.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可以按實調整材料價格的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并依據《四川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確定投標報價的基準價格!端拇üこ淘靸r信息》未發布價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標人通過市場調查確定其基準價格,并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可調材料價格低于基準價格時,施工過程中可調材料的價格漲幅超過基準價10%或跌幅超過投標報價的10%時,超過部分按實調整。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可調材料價格高于基準價格時,施工過程中可調材料的價格跌幅超過基準價10%或漲幅超過投標報價的10%時,超過部分按實調整。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可調材料價格等于基準價格時,施工過程中可調材料的價格漲、跌幅超過基準價10%時,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2.按材料價格的5%左右作為風險系數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條 標底、預算控制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認為需設標底的應編制標底價;招標人認為不設標底的應編制預算控制價。
    標底價或預算控制價應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計價定額》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進行編制。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其標底或預算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招標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應按《清單規范》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公布該工程的預算控制價,凡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預算控制價的,其投標應予拒絕。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其中標價不得高于標底,未設標底
    的,不得高于批準的概算投資額。
    第二十五條 投標報價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投標人自身技術和管理水平、經營狀況、機械配備以及制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計價定額》及相關規定和材料市場價格進行編制, 由投標人自主確定報價,但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量清單中的每一個項目均需填報單價和合價,對于沒有填入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中。承包人必須按照發包人現場代表或發包人授權的監理工程師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未填入單價或合價的工程項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結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條 投標報價評審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設有工程招標標底的,其標底僅作參考。投標報價評審按《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執行。
    國有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二十七條 工程擔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發包人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人應提供履約擔保,擔保金額按省建設廳關于工程擔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作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發包人與承包人不得對抵。
    一、發包人的支付擔?刹捎勉y行保函或符合《擔保法》規定的保證人出具的擔保文書,承包人不得拒絕其中任何一種擔保方式。
    工程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發包人支付了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價款之日。發包人憑承包人出具的發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證明報請終止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期內,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由承包人申請擔保人支付。
    二、承包人的履約擔?刹捎勉y行保函、符合《擔保法》規定的保證人出具的擔保文書或履約保證金等方式,發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絕其中任何一種擔保方式。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報請終止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期內,由于承包人原因不履行合同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實行履約擔保的,由發包人申請擔保人賠償,實行履約保證金的,用履約保證金賠償。
    第五章 工程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有關工程合同價款的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及時間;
    二、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法、數額及時間;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造價的調整、索賠及金額支付;
    四、發生經濟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結算與支付時限;
    七、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罰辦法。
    招標工程約定的內容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九條 合同價款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中標通知書和中標承包人的投標報價, 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不得再行訂立背離該合同實質內容的其它協議。在投標有效期內,中標的承包人拒簽合同的,投標保證金將不退還。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工程預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發、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5天內,將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選用下列一種合同方式: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內(含180天)且工程合同
    總價在200萬元以內的工程,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
    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
    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3.可調價格?烧{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價格調整;
    (3)設計變更;
    (4)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發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6)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調整情況發生后7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第三十二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發出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施工。
    2、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7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涉及工程價款減少的,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經對方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執行。
    3、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0天內,雙方均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7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7天后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六章 索賠與現場簽證
    第三十三條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第三十四條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10天內,向發包人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7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7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發包人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10天內,向發包人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 (4)規定相同。
    第三十五條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第三十四條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第三十六條 停工索賠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過8小時時,承包人應在事件發生后3天內向發包人提出延長工期、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以及停工人數與工日數、機械停置臺班等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后5天內給予答復,發包人不答復時,自索賠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視為索賠報告已被確認。
    第三十七條 現場簽證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工程量清單項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3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三十八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合同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7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順延延誤的工期。
    第三十九條 發現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發包人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第四十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合同外的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第七章 工程價款支付與結算
    第四十一條 工程預付款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施工過程中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1、包工包料工程,預付款額度為:按當年工作量計算的15—25%。
    2、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的5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預付的工程款,以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價值相當于預付款額度時起,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時,按材料所占的比例陸續抵扣。
    4、凡是沒有簽訂合同和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四十二條 工程進度款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和時間。
    一、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結算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缒甓仁┕さ墓こ,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計量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核實工程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在確定工程計量結果后7天內,發包人應按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8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工程竣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分)包人編制,總包人或發包人負責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核對(審查),也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查。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結算書報告之日起10天內完成
    2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結算書報告之日起15天內完成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結算書報告之日起25天內完成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結算書報告之日起40天內完成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20天內審查完成。
    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含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查的時間。
    四、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第四十四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既不核對竣工結算,又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審查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承包人送審的竣工結算報告視同已認可,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并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五條 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如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發、承包雙方應以國家頒發的工程項目建設工期定額為基礎,結合實際情況,在合同中確定工期。
    1、工程竣工結算時,實際施工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在延遲工期期間遇國家政策性調整或材料價格變化的,工期延誤屬發包人責任和違約的,結算價調增的應予調整,結算價調減的不予調整。工期延誤屬承包人責任和違約的,結算價調增的不予調整,結算價調減的應予調整。
    2、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獎,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項目應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七條 規費結算。工程竣工辦理竣工結算時,《計價定額》有標準的規費項目,承、發包雙方應依據結算工程量和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的規費費率計取,《計價定額》沒有標準的規費項目,承、發包雙方應依據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及實際繳納的金額結算。
    第八章 工程計價爭議與糾紛處理
    第四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同意后生效。當事人一方對竣工結算報告有異議的,可向造價工程師協會申請竣工結算專家鑒定。造價工程師協會應組織有威望的專家獨立、公正的鑒定,發、承包雙方宜按鑒定結論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第四十九條 發包人以對工程質量有異議為由,影響工程竣工結算辦理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按工程監理單位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不得以此影響竣工結算辦理。
    第五十條 發包人、承包人或造價咨詢單位在工程計價中發生爭議事項的,當事人一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認定,認定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當事人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認定書10日內,向上一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1、雙方協商確定;
    2、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辦理提請調解的工程造價問題;
    3、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需要工程造價鑒定的,由同時具有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和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九章 工程計價管理
    第五十二條 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核實(審查),也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查,經發、承包雙方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印章后,竣工結算辦理完畢,據此撥付工程結算價款。
    第五十三條 工程竣工后,發、承包雙方未辦清工程竣工結算時,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轉入固定資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提交的文件中應包括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出具的“工程竣工結算確認書”。確認內容為:結算雙方(或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是否具有執業資格、資質證書,是否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等。
    第五十四條 嚴禁以爭議為由停辦工程結算,對發、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既不按規定期限或合同約定期限辦理完畢竣工結算,又拒絕服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處理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私下協議,所訂立的私下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發包人在招標發包后,工程實施階段通知設計單位更改圖紙,造成工程量增加10%以上或工程價款增加10%以上,應報項目審批部門進行審核。
    第五十七條 發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清單規范》強制性條文,對應按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單的,或工程量清單未按《清單規范》的規定編制的,在招標文件備案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責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承包人違反《清單規范》和造價管理規定,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或中標后以投標報價過低為由放棄中標或拒簽合同的,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 從事工程造價的專業人員,必須持有造價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并按規定的專業從事工作。無資格證者,所簽署的工程造價執業報告無效。造價人員在工程計價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提供虛假報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07號)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持有建設部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與委托單位簽訂咨詢合同,按照規定的范圍承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工程計價工作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提供虛假報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07號)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應在招標文件備案時對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是否按《清單規范》的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進行監督,對違反《清單規范》進行招標不予糾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的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六十二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工程合同價款履約和工程竣工結算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工程造價管理規定辦理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及其結算支付辦法。
    第六十四條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價款預付、支付、調整、索賠以及工程結算的辦理程序及時效等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授權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中的投標報價及其評審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趴《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路燈、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適用本辦法。
    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標報價評審,是指對投標人的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進行校對、修正、審核、詢問、評估、判斷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五條 投標報價評審工作由評標專家庫中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全國或四川省資格)的評標專家擔任(以下所稱評標專家專指評審投標報價的注冊造價工程師)。
    工程標底或預算控制價在500萬元以上的投標報價評審,應成立由3個以上造價工程師組成的投標報價評審小組,負責對投標報價的評審。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評審工作,應遵循客觀、獨立、公正、誠信的原則,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標底、預算控制價
    第七條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應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清單規范》)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需設標底的應編制標底,招標人不設標底的應編制預算控制價。當標底或預算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應報概算審批部門審核。
    第八條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時,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公布工程預算控制價。
    如投標人認為其預算控制價低于本企業成本,應不予投標。當投標人少于3家時,招標人應核對預算控制價,重新招標。
    當投標人的報價高于公布的預算控制價時,招標人應拒絕該投標人的投標。
    第九條 當采用綜合評估法時,招標人需設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報審標底。評審時,標底僅作參考。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其中標價不得高于標底,未設標底的,不得高于經批準的概算投資額。
    第三章 投標報價的符合性審核
    第十條 投標報價的審核
    評標專家對投標報價的填報是否實質上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審核。
    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報價,應與招標文件的具體技術要求、報價要求、清單工程量和主要合同條款等關鍵性內容相符,無顯著差異或保留。
    所謂顯著差異或保留是指:
    1.對工程的發包范圍、質量標準、工期產生實質性影響;
    2.偏離了招標文件的要求,對合同中規定的招標人的權利或投標人的義務造成實質性限制;
    3.糾正這種差異或保留,將會對其他實質上響應要求的投標人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的影響。
    實質上未響應的投標報價,招標人應拒絕該投標。
    第十一條 投標報價的修正
    投標報價的修正是指對實質性響應了要求的投標報價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的算術錯誤進行修正。
    投標報價算術錯誤修正原則如下:
    1.女口果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2.當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之間不一致時,通常以標出的單價為準。除非評標專家認為有明顯的小數點錯誤,此時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3.當各單項金額相加與其合計金額不一致時,以各單項金額為準,并修改相應合計金額。
    4.組成綜合單價的材料單價與投標報價中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材料單價不一致時,以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單價為準,并修改相應的綜合單價和合價。
    按上述修正錯誤的原則及方法修正的投標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同意后,修正的投標報價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按上述修正錯誤的原則及方法修正的投標報價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經算術錯誤修正的投標報價高于標底或預算控制價時,招標人應拒絕該投標。
    當投標報價或經修正的投標報價低于公布的預算控制價的投標人少于3家時,招標人應重新招標。
    第四章 投標報價的評審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應只對通過投標文件符合性評審,被招標人接受的投標人的報價進行詳細評審。評標專家對未通過投標文件符合性評審的投標人的報價進行評審的結論無效。
    第十三條 評審內容
    投標報價的評審內容主要包括投標總價的評審、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評審、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評審、總承包服務費及零星工作項目人工單價報價的評審、主要材料單價的評審以及規費和安全施工費的評審。
    第十四條 規費和安全施工費的評審
    規費和安全施工費按照《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參與招標投標競爭。評標專家應對投標人是否按對其核定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以及是否按《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規定的安全施工費標準計取規費和安全施工費進行審核。
    對未按規定計取規費和安全施工費的投標人,其投標報價按低于成本處理。
    第十五條 主要材料單價的評審
    1、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該工程不少于10種必須進行材料單價評審的主要材料(不包括招標人自行采購的材料)。投標人對必須進行評審的材料如投標報價中的單價低于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信息價10%的,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該材料的生產廠家或經銷商出具的材料供應承諾證明(含材料名稱、生產廠家、生產地點或銷售地點、規格、型號、供貨數量、供貨單價、供貨時間)。
    必須評審的主要材料的確定由招標人按該工程中每種材料的價值所占比重,按從大到小的順序選定。
    2、評標專家應對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必須評審的材料單價對其合理性及材料來源進行評審。
    當投標人對明確必須評審的某種材料所報單價低于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信息價10%或低于該種材料各投標人所報單價的算術平均值10%時,評標專家應審核該投標人提供的該種材料的生產廠家或經銷商出具的材料供應承諾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
    (1)投標人未提供材料供應承諾證明;
    (2)投標人提供的材料供應承諾證明為非生產廠家或未取得生產廠家授權的經銷商出具;
    (3)投標人提供的材料供應承諾證明中的供貨時間與施工時間不一致或供貨數量不能滿足施工需要;
    (4)評標專家確定其低價理由不成立的。
    第十六條 總承包服務費及零星工作項目人工單價報價評審
    評標專家應向總承包服務費低于各投標人總承包服務費算術平均值20%的投標人提出詢問。投標人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專家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
    評標專家應向零星工作項目人工單價低于《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相應單價10%的投標人提出詢問。投標人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專家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
    第十七條 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評審
    評標專家應對措施項目清單報價(扣除安全施工費)低于計價定額20%或各投標人報價算術平均值20%的投標人提出詢問。投標人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專家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
    第十八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評審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評審以保證工程所必須的實體消耗和工程質量為目標。
    1、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該工程不少于25項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并要求投標人提供該部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必須評審綜合單價的清單項目的確定由招標人按該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價值從大到小的順序選定。
    2、評標專家應對招標文件確定的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進行詳細評審。
    當投標人的某項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中的人工費低于《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的10%或綜合單價低于各投標人該項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算術平均值的10%時,評標專家應向該投標人提出詢問。投標人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專家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
    第十九條 投標總價的評審
    評標專家應對投標人的投標總價評審有無明顯不均衡報價、有無漏項。對投標報價除規費、安全施工費外的投標總價低于各投標人投標總價的算術平均值10%的投標人提出詢問。投標人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專家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
    第二十條 詢問形式及原則
    評標專家的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投標人對詢問的答復、澄清、解釋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有效。
    投標人對評標專家的詢問不作答復時,評標專家在評審時將按不利于投標人的情形認定。
    評標專家只能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的相關問題向投標人提出詢問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評估及判斷原則
    評標專家應對投標人作出的答復、澄清、說明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的分析、評估和判斷。
    投標人以庫存某種材料為由不能作為其低報價合理性的相關證明依據。
    投標人以機械設備和周轉材料閑置為由不能作為其低報價合理性的相關證明依據。
    評標專家在判定低于成本競標發生分歧時,以超過半數以上的評標專家的意見作出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的判斷。
    第二十二條 投標報價評審報告
    投標報價評審報告應載明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是否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是否低于成本競標以及投標被拒絕的理由、有無明顯的不均衡報價、漏項情況以及合同簽署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并由評標專家簽字。評標專家對投標報價評審報告有不同意見的,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評審報告。對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專家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專家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 投標報價得分分值的計算
    評標專家應對通過報價評審的投標人的報價進行計分
    一、扣除規費、安全施工費后的總報價50分
    最低的報價為最優報價,得50分。其余報價與最優報價相比,每增加1%扣1分,扣完為止,中間數值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小數點保留兩位。
    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 25分
    對招標文件明確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進行計分。最低的每項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得分為25除以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數量,小數點保留兩位。其余相應綜合單價比最低綜合單價每高1%扣0.1分,扣完為止,中間數值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小數點保留兩位。
    三、措施項目清單報價10分
    扣除安全施工費后最低的報價為最優報價,得10分。其余報價與最優報價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扣完為止,中間數值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小數點保留兩位。
    四、總承包服務費及零星工作項目人工單價報價3分
    總承包服務費報價3分。最低的報價為最優報價,得3分。其余報價與最優報價相比,每增加1%扣0.15分,扣完為止,中間數值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小數點保留兩位。
    五、材料單價12分
    對招標文件明確必須評審的材料單價進行計分。最低的每項材料單價得分為12除以必須評審的材料單價數量,小數點保留兩位。其余相應單價比最低單價每高1%扣0.1分,扣完為止,中間數值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小數點保留兩位。
    第五章 投標報價評審結論的運用
    第二十四條 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時,技術標評標專家僅對投標人的技術標評出“可行”、“不可行”的結論。對技術標
    “可行”、“不可行”有分歧的, 以評標委員會全體評標專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見作為結論意見。對同一技術標“可行”、“不可行”的意見均未達到三分之二時,應對該技術標進行復議,由評標委員會全體評標專家再次表決。其“可行”意見仍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時, 按“不可行”作為結論。對技術標可行的投標人按第二十三條計算出的得分,從高到低推薦中標侯選人。
    第二十五條 當采用綜合評估法時,評標專家對投標報價的評審仍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投標報價計分應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得分匯總后,再按招標文件計分規則,與設定技術標的得分相加計算各投標人的總得分,按總得分從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技術標評審主要對施工組織機構、施工方案與工藝、質量控制措施、施工場地布置、工期及進度計劃、勞動力安排計劃、施工機械配備、安全文明措施和綜合管理水平進行評審計分。
    綜合評估法的分值分配中,投標報價的分值不得少于總分值的60%。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評審責任
    若通過評標專家評審,中標人以中標價過低為由放棄中標或拒簽合同的,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中標企業進行處罰外,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評標專家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將在評標工作檔案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年檢中記錄在案,一年中出現兩次的,暫停其造價工程師注冊。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授權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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